花蓮辦事處 社工員/呂凱婷
此次研習是我參加的第一場關於ICF的課程,之前都只知道ICF粗略的概念,不過在參加過這此的研習之後,讓我對ICF有了更進一步的認識。
一、何謂ICF
ICF為世界衛生組織在2001年所修訂的,中文名稱為「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」,從字面上來看,ICF是一種用來分類身心障礙者的障礙類別的系統,但更深一層的意義是,ICF更著重的是以功能及所處環境來做區分,分為8項身體功能障礙類別,依照個人的身心功能與需求來作為得到福利的依據,評估單位有醫療體系與社政體系,與以往只針對個人疾病型態區分、不評估所獲福利是否符合身障者需求的鑑定方式,有很大的不同。
ICF的組成要素有身體功能、身體構造、活動與參與及環境因素,這四個要素的編碼分別為b、s、d、e,再加上數字與限定值,就是所謂的ICF編碼,每一個編碼都代表一個項目,每個項目再分細項,以下為各大評估項目:
1. d1學習與應用知識 8. e1產品與科技
2. d2一般任務與需求 9. e3支持與關係
3. d4行動 10. e4態度
4. d5、d6自我照顧及居家生活 11. e5服務、制度與政策
5. d7人際互動與關係
6. d8主要生活領域
7. d9社區、社交與公民生活
這些編碼即為身心障礙鑑定之評估項目,b、s、d2、d3、d4、d5、d6的鑑定以醫院醫師及治療師為主,d1、d7、d8、d9及e1、e3、e4、e5的評估人員則為社工師與心理師或護理師。
二、ICF鑑定方式
目前暫定的鑑定流程分為三種:
1.一般民眾到院鑑定:民眾向鄉鎮市公所領申請表後到鑑定醫院進行鑑定,單一障別由醫師對病人進行身體功能b與身體結構s的評估,多重障別則由多位醫師分別評估,完成後由主責醫師判定是否符合b與s編碼之標準。不符合則退件,民眾可提出重新申請,一年申覆2次以上;若符合b與s編碼之標準,由主責醫師邀集OT、PT、SWR、心理師或護理師組成專業團隊來評估活動與參與d及環境因子e,並進行討論來決定身心障礙程度;經過醫院行政處理流程後進到衛生單位審核,若不符合則退件進入申覆程序;若符合則核發資格證明,經過專業需求評估會議後核發需求評估證明,從申請到完成最長需花費約2個月的時間。
2.到宅鑑定與偏遠地區鑑定:民眾至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,鄉鎮市公所依職權協調責任鑑定醫院派員到宅進行鑑定,其餘流程皆與一般民眾到院鑑定相同,但花費的作業最長需2個多月的時間。
身心障礙者權益促進保障法規定,在民國101年ICF鑑定方式就要上路,離現在還有2年的時間,但到目前為止,ICF在台灣的推廣與宣傳仍然很少,還是有許多人不清楚ICF是什麼,許多領有永久手冊的身心障礙者也不曉得自己的手冊在101還需要重新鑑定,且有可能經由環境與輔具等等協助下,消除身障者的身分,這對某些樂觀積極的身障者來說可能是好事,因為他們不會再受到嘲笑與歧視,生活過的更快樂;但對於某些身障者及其家庭來說可能是壞事,因原先所擁有的福利皆會被取消。
但我想,萬事起頭難,政府大動作引進國際分類系統,重新制定身心障礙鑑定方式,無非是想讓身障者得到更多的尊重,並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福利,只不過我希望政府在實施ICF鑑定之前,能先辦理宣導講座,讓社會大眾與身障者及其家庭能真正了解新的鑑定方式。